什么是执行和解制度? |
分类:法规解读 时间:(2023-10-23 13:17) 点击:12 |
执行和解既是当事人在平等、自愿的基础上变更或者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行为;在和解协议经执行法院确认并得到履行后,也是可以产生中止、终结执行程序的诉讼行为。 网友咨询: 什么是执行和解制度? 律师解答: 执行和解,是指在执行中,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,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,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,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。 和解的内容,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或全部权利,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另一方的要求,还可以是双方都作一些让步。 对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,但一方又反悔,不履行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处理:如果和解的内容已全部实现,或申请执行期已过,不予恢复执行;如和解的内容只实现一部分,一方当事人反悔不履行和解协议的,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,人民法院可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,但要扣除已履行的部分。 律师解答: 与一般合同纠纷相比,执行和解协议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。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,司法解释一方面赋予申请执行人选择权,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,也可因履行中的执行和解协议争议另行起诉;另一方面,为避免重复救济和重复受偿,申请执行人的选择权也受到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限制。如果执行法院已恢复执行,申请执行人就执行和解协议在履行中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,人民法院不予受理;如果执行法院没有恢复执行,申请执行人不能既申请恢复执行,又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,两种救济途径只能择一行使。 执行和解虽然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,是双方自己的事,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,即这种和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,人民法院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,由双方签名或盖章。 和解协议达成后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: (一)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; (二)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,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; (三)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,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,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。 【法律依据】 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七条,在执行中,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,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,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。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、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,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,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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